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处女膜“消费”与黑医院的催生/杨涛

时间:2024-06-16 23:56:0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07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处女膜“消费”与黑医院的催生

杨涛

在居民楼的二楼开一家妇科诊所,厨房当成诊室,卧室改成处置室,这就是长春市一家专门修复处女膜的妇科诊所的陈设。(《东亚经贸新闻》3月21日)
修复处女膜早就不是什么新闻,但在这么一个黑医院里修复处女膜,却还有那么多人,却让我们有点瞠目结舌了,黑医生说:他最少做过120多例处女膜修补手术。而这里的卫生条件是不需要任何专业知识都可以看出,那为什么这么多人还要去呢?秘密还由那个黑医生来解开吧:“来我这做手术的一般都是农村孩子,所以我给的全是最低价。这样的手术在二院做得3450元左右,我就收你500元,那只是二院的一个零头。”
 120多例与农村孩子联系在了一起,真有那么多农村孩子因为年幼无知,轻率就与男友过早就偷尝禁果,致使处女膜破裂吗?恐怕问题并不这么简单,偷尝禁果的不是没有,但大多数可以肯定地说,并不是这个原因。从以往的一些新闻报道披露的情况来看,农村孩子失贞有二种情况:一是被一些同乡、朋友欺骗到城市里面来,被强迫卖淫,我们能不时听到农村女孩子不堪侮辱而跳楼之事;二是一些农村女孩子自身经不起金钱的诱惑,自愿委身于富人,为人“二奶”。
由此可见,在黑医院繁荣的后面,是有大批的农村孩子失贞,而大批的农村孩子失贞的后面,是一个畸形的处女膜“消费”市场,而这个市场则是闪烁着一批穷奢极侈、为富不仁的富翁、官员的身影。这些富翁、官员的灵魂已经发臭,但是,他们却想通过金钱来消费处女的贞洁来找回自己尊严,,他们企图夺取他人的肉体的贞洁来享受贞洁的滋味。
只不过,在贞洁可以买卖的时代,也就没有什么贞洁可言了。处女膜“消费”的本身,形成了买卖关系,就已经将处女膜与贞洁割裂了。处女膜不是贞洁的代名词,还原了它物质意义,那么当然在它损坏了的时候,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将它修复,而后又可以继续出卖。这时,对于那些出卖处女膜的人来说,她们就必须考虑经济成本与经济收益,她们要考虑以低成本修复,而高价钱出卖,当然这种低价钱的黑医院就会成为她们的首选。
所以,正是那些无耻的富翁、官员对处女膜的巨大“消费”,最终催生了这些黑医院。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tao1991@tom.com
tao9928@tom.com
个人博客:浩瀚法网 (http://tao1991.fyfz.cn) 欢迎光临、链接 


物资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销往外埠的“广州理光”复印机免办出省“准运证”的通知

物资部 国家工商局


物资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销往外埠的“广州理光”复印机免办出省“准运证”的通知
物资部、国家工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资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物资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放八种进口机电商品准运证的通知》(〔1989〕物机字256号)精神,现就广州复印机厂生产的销往外埠的“广州理光”复印机产品免办出省“准运证”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广州复印机厂生产的FT4065型和FT4490型复印机,是用部分进口散件和部分国产零部件组装的,并在机身外壳及外包装箱上分别印有“广州理光”字样的永久性标志。上述二种型号的产品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免办出省“准运证”。



1992年7月25日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对外合作协议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政公署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对外合作协议管理办法的通知

哈行署发〔2009〕136 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中央、自治区、兵团驻地各有关单位: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对外合作协议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第七次行署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对外合作协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对外合作协议签订和履行的管理工作,确保地区行署对外签订的各类协议合法有效,防止协议履行过程中违约和失误的发生,根据《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工作规则》和《哈密地区行政公署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须由地区行署或由行署委托签订涉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事项的合作协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地区行署对外签订的各类协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国家、自治区和地区有关政策规定,符合自治区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 地区行署对外合作事项须签协议的由以下途径提出:
(一)行署专员、副专员、秘书长书面批示、建议提出;
(二)根据各类专题办公会议研究后建议提出;
(三)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部门(单位)书面建议提出。
第五条 对外合作事项议题确定后须明确具体承办部门,由具体承办部门对该合作事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考察或分析论证,并提出书面意见。
第六条 对外合作事项涉及相关县(市)人民政府和地区有关部门(单位)的,具体承办部门须书面征求县(市)人民政府和地区部门(单位)的意见。相关县(市)人民政府和地区有关部门(单位)收到具体承办部门征求意见函后,须在要求的时间内书面回复。
第七条 对涉及水资源利用、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及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合作事项,具体承办部门须邀请相关专家参与合作协议草案的论证。
第八条 对合作协议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具体承办部门须向行署法制工作机构提供如下材料:
(一)合作事项基本情况;
(二)合作协议草案文本;
(三)与合作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四)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要的其他资料。
行署法制工作机构对合作协议草案进行审查后,须向地区行署提交合法性书面审查报告。
第九条 对外合作意向书由行署专员、副专员、秘书长签订或授权签订。
对涉及水资源利用、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及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合作事项须经地区行署集体讨论。作出同意决定的,由专员或专员授权分管副专员签订。
地区行署委托部门签订对外合作协议的,应办理书面委托手续。
第十条 地区行署办公室对签订的合作协议进行统一管理,并对协议内容进行任务分解,明确有关县(市)人民政府或地区部门(单位)的责任。合作协议文本由地区行署法制办和具体承办部门保存。
第十一条 协议内容涉及的有关县(市)人民政府或地区部门(单位)须依照协议内容,制定工作计划,确保地区行署签订的对外合作协议得到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
第十二条 县(市)人民政府或地区部门(单位)在履行协议的过程中,发现因协议双方合作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而导致协议目标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的,须向地区行署提出停止履行、暂缓履行或修订协议的建议。
第十三条 地区行署督查室根据协议内容,负责督查协议落实工作,确保协议的正确履行,并及时向地区行署报告督查情况。
第十四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所属部门(单位)对外签订的合作协议须在协议签订后十日内报地区行署备案,同时将协议履行情况报地区行署督查室。 
第十五条 地区行署办公室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对外合作协议档案。
协议档案内容包括合作事项考察报告或分析论证意见、研究合作事项会议纪要、对外合作事项协议文本、协议履行工作总结等有关材料。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所属部门(单位)须按要求做好对外签订的合作协议的立卷建档工作。
第十六条 协议履行部门违反本规定,导致地区行署对外合作协议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追究该主要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地区行署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